本計畫係配合第二期能源國家型計畫四大主軸技術(離岸風力、碳捕獲與封存、地熱、海洋能)之執行, 釐清技術推廣的關鍵議題,並檢視我國既有跨部會溝通平台與機制,以協助能源國家型計畫的順利推動與落實。
Execution
專案過程/成果
-NEP-II 執行架構-
-橋接溝通計畫整合架構-
建構政府跨部門溝通平台及橋接機制
-執行步驟-
有鑑於第一期國家型能源計畫執行過程中,如離岸風力、洋流發電等多項主軸技術方案每每遭遇居民抗爭或社會公眾之質疑,致面臨難以落實推動之困境。是以,本計畫規劃以「釐清在地問題」、「界定主管機關」、「召開跨部會溝通會議」以及「擬具溝通機制與平台」四個步驟,逐一探討各主軸技術之跨部會溝通問題。
步驟一:釐清在地問題
【離岸風力】
離岸風電專用港埠及產業園區設置
【CCS】
【地熱】
【海洋能】
步驟二:界定主管機關
步驟三:凝聚各界共識
離岸風力跨部會溝通座談會議
我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之發展,依98年7月8日公佈施行再生能源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之離岸海域風力發電系統」。 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訂後,氣候變遷所引起二氧化碳含量惡化問題,各國紛紛提出減量策略。於94年6月21日召開全國能源會議,會議結論達成推廣再生能源發電之目標, 至2010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期能占總能源百分之3至百分之5,占總發電裝置容量百分之10,約5,000百萬瓦(MW)。
經濟部能源局於103年1月檢討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後,決定將119年(西元2030年)再生能源設置目標由原訂的12,502MW,提升至13,750MW,並以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作為主要發展項目。針對風力發電部分,則提出下列政策作法:(1)規劃適宜陸域風場及離岸風場開發方式,風場建議以區塊(Block)方式規劃,以達經濟規模,並設置獎勵誘因,排除法規制度、土地取得障礙,擴大國內風力發電電量,以發展關鍵零組件為主要策略,提升自製率帶動相關產業發展,進而能扶植國內1至2家風力產業大廠。(2)研究離岸海上風力公司(含打撈、探勘、船、設備、葉片等)之可行性。
本計劃以「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計畫為研究標的,釐清廠商於籌備創設階段面臨之實際問題,包含:(1)出具意見書或同意函,欠缺審查準則。(2)意見書或許可之行政程序,費時冗長。(3)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效力未明確。(4)離岸風場相關環境基礎資料,未臻完善。(5)港口基地、電網設施,欠缺規劃方案。(6)採行區塊開發之行政程序,有待建立。本計畫以「離岸風電專用港埠及產業園區設置」作為跨部會溝通提案主題,積極推動離岸風機專用港埠及風力產業園區的劃設。此外,結合海洋能推廣,掌握海洋區塊開發之跨部會溝通議題。目標為整合國家資源,加速落實海洋區塊開發。
碳捕獲與封存跨部會溝通座談會議
依據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報告,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已經達到歷史新高。由世界氣象組織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共同組成之跨政府氣候變遷工作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亦於今年11月初發表第五次評估報告(Fifth Assessment Report, AR5)之綜合報告(Synthesis Report),整合全球氣候研究成果。除了再次確立人為排放溫室氣體與全球增溫之因果關係外,亦強調人類必須採取更積極之作為,在世紀末前將全球升溫控制在攝氏2度之範圍內,以避免不可回復的氣候災變。倘未即時採取具體行動,受害的不只是後代子孫──極端氣候事件早已危及全球生態系統、威脅既有的糧食生產模式、創造出新的健康風險,直接衝擊當代人的日常生活;日益頻繁的氣候災難,更對生命財產安全造成莫大威脅。
為有效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降低人類所面臨之氣候風險,在西元2050年之前,必須進行大規模之能源轉型,將再生能源的配比從百分之三十提升至百分之八十。此外,善用碳捕獲與封存(CCS)科技,亦可直接降低大氣中之二氧化碳濃度。
本計劃配合淨煤主軸團隊之規畫與需求,協助其釐清碳捕存技術之監管問題。首先釐清捕獲許可、運輸許可及儲存許可所涉及之主管機關與權責,再認定分階段環評下各機關責任歸屬。初步研究顯示,碳捕存技術目前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並無明文規定,且尚未具有明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熱跨部會溝通座談會議
為達成國際減碳承諾、實現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政府刻正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促進節能減碳之能源政策。以地熱發電為例,業已於第四次全國能源會議凝聚諸多共識,包括:(1)積極獎勵開發地熱發電資源,發展高效率地熱發電技術,降低地熱發電成本、提升地熱發電效率,逐步推動地熱發電成長。(2)透過示範獎勵措施,鼓勵業者投資興建:除獎勵民間業者及地方政府投入小型地熱電廠,以提升大型電廠開發成功機率外;另,將透過訂定示範獎勵辦法及試驗性計畫,鼓勵業者進行地熱區探勘與產能驗證,並檢討技術研發及補助經費,將相關具潛力開發之廠址資料供業者參考,加速地熱發電發展。(3) 提高設置誘因,排除設置障礙:除將檢討地熱發電躉購費率,以提高地熱發電設置誘因外;將健全法規,並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地熱發電,選擇合適廠址(如北部大屯山地區、綠島及宜蘭地區)優先推動設置。
為促成上述目標之實現,除技術層面諸多難題待克服外,國家能源政策與培植相關產業、促進經濟發展等政經層面上,政府各部門間橫向聯繫、與各界能否產生良性互動,常為影響國家能源計畫能否順利推動之重要因素。
地熱資源評估與開發過程中,具有土地利用權取得、地熱發電開發、地下水與環評主管機關權責不明之問題,本計劃已釐清地熱發電電廠申設所涉之跨部會溝通問題。後續將透過促進跨部會溝通、健全地熱法規與選址推動、完善地熱發電示範獎勵措施與誘因等策略,協助推動我國地熱發電的發展。
海洋能發電跨部會溝通座談會議
海洋覆蓋地球表面積的三分之二,蘊藏豐富能源可供運用。除了具有巨大的能量潛力外,海洋能的可再生、少環境汙染、不需陸地空間,都使其成為極具開發價值的再生能源。我國四面環海,海洋國土面積約為陸地國土面積的2.97倍,其中蘊藏豐富的自然資源,而海洋再生能源即為其一。由於自產化石能源困乏、長期仰賴能源進口,故我國若能正確地認識海洋再生能源的優勢,並有效地開發,將可開啟我國邁向能源自主,降低化石能源的進口依賴度。
根據104年第四次全國能源會議的大會總結,考量我國海域的開發條件,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前提下,設定「119年邁向商業級電廠開發」之最終目標,儘速推動千瓩級示範電廠。同時,利用推動先導示範計畫,掌握關鍵技術來協助國內產業提高機組自製率,並以先導示範計畫的成功經驗來吸引業者投入開發。
本計畫以推動「海洋能實驗專區」的籌設為目標,釐清推動過程面臨之阻礙以及各行為階段所涉主管機關。其中,收集參酌大學研究及廠商執行經驗,期望藉由跨部會溝通,解決陸域組裝基地、海事工程施工許可之問題,以期能輔助相關海洋能發電技術研發,進而提高相關技術之成熟性,進而使相關技術具體落實。
步驟四: 跨部會溝通機制芻議
資料來源 : 行政院綠能低碳推動會
任務:
• 國家新能源與節能減碳推動願景目標及國家綠能低碳總計畫之研訂。
• 新能源發展與部門節能減碳分年推動目標之規劃、策略之研擬、行動方案之審議及執行績效之檢討。
• 跨部會新能源發展與節能減碳推動議題之協商及整合。
• 其他有關新能源發展與節能減碳推動事宜之交議
跨部會溝通平台建置效益
-103-104年度成果分享-
(主軸技術一:離岸風力)
離岸風力發電廠申設之問題與對策
廠商於籌備創設階段面臨之實際問題,包含:
(1)出具意見書或同意函,欠缺審查準則。
(2)意見書或許可之行政程序,費時冗長。
(3)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效力未明確。
(4)離岸風場相關環境基礎資料,未臻完善。
(5)港口基地、電網設施,欠缺規劃方案。
(6)採行區塊開發之行政程序,有待建立。
為回應上述問題,透過檢視申設離岸風機系統之標準作業流程,比較有無海洋區塊開發政策之行政流程差異,評估縮短行政流程的可能性。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專用港埠建議解決措施
「綠色能源產業躍升計畫」
-103-104年度成果分享-
(主軸技術二:碳捕獲與封存)
CCS監督管理之問題與對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103-104年度成果分享-
(主軸技術三:地熱發電)
地熱發電之問題與對策
地熱發電開發的核心議題
地熱開發對我國而言屬於新興議題,且往往涉及跨專業領域之配合,並非單一部門能單獨處理,故政府單位間的政策協調與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統整顯得相當重要。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103-104年度成果分享-
(主軸技術四:海洋能源)
海洋能發電之問題與對策
• 海洋能與其他主軸技術於本計畫的最大差異在於海洋能技術未臻成熟,幾種核心技術中,波浪發電目前國際上投入研發較多,我國評估則以黑潮的洋流發電潛力最大,且不論何者都仍要經過短中長期的海測來確定可行性。
• 海洋能與離岸風力發電所涉及相關法規議題有其相近性,但因海洋能所利用之海域具有廣域性,且涉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調整狀況更為複雜。目前對於海域利用範圍、利用權歸屬、申設程序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場址選定先行程序及考慮因素、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調整或回饋機制、海上構造物之設置程序及機組設備之檢驗認證標準及安全規範、環境影響評估之適用範圍及審議規範,均未建立完整規範。
• 為整合國家資源,加速落實區塊開發,經濟部能源局已於104年7月2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公開36處潛力場址資料及既有海域資料。惟業者仍應考量風場地質、底質、地形、風能等條件,自行評估技術上及財務上之開發可行性。
• 本計畫將綜整考量離岸風力及海洋能之開發潛力,以台中外海之離岸風力示範電廠及波浪能開發為例,釐清區塊開發之主管機關,並整合跨部會溝通議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105年度工作重點
工作重點一: 研擬跨部會溝通機制芻議
綠能低碳推動會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行政院綠能低碳推動會
• 再生能源推動事務涉及層面廣泛,需進行跨部會溝通,然為此設立新的跨部會溝通平台難度較高,可積極利用「行政院綠能低碳推動會」進行跨部會溝通。分析其運作機制,主要是於各工作組進行跨部會溝通。
• 各工作組中,由「低碳能源發展組」負責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主責部會是經濟部,相關部會是原能會、環保署。
強化跨部會溝通之建議
• 將與再生能源發展有關之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農委會等部會,甚至地方政府,納入「低碳能源發展組」成員內,可提高其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跨部會溝通效力,進而提升重要議題部會間協商成效。
• 或可就爭議較高能源種類設立特別任務小組,以相關部會副首長為成員,強化跨部會水平整合效力。
跨部會溝通機制芻議
現況 :
• 平台為院層級(一級),其行政位階足以解決部門間對於重要議題的歧見,為制度性的建置
• 再生能源議題常受社會環境、輿論左右,具有臨時性的特質,能否即時反應會是能否達成溝通之關鍵
• 進入平台及其溝通頻率,會是需要強化及補足之處
研究建議強化及補足:多元層次的協調機制
• 首長層級溝通機制
• 非制度化溝通機制(重要議題導向)
政策統合&協同治理
• 協調原本獨立的行動者往同一目標前進
• 統合行政部門內不同見解齊一行動方向
建立多元層級跨部會溝通機制
• 以「綠能低碳推動會」作為行政院層級溝通平台,輔以不同層級之溝通機制
• 更為主動之溝通機制:在指認利害關係人後,設計處理跨部會溝通問題時的機制與流程,找出具有行政效力的溝通模式
• 累積不同類型問題的解決方案,帶動技術與能源轉型
工作重點二: 完善申設標準作業流程
離岸風機籌備創設階段作業流程
參考資料 : 電業登記規則、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離岸風力發電籌備創設標準作業程序書
離岸風機施工許可、成立給照階段作業流程
參考資料 : 電業登記規則、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離岸風力發電籌備創設標準作業程序書
地質封存場域申請相關文件
• 目前國內CCS技術申請尚無主管機關與缺乏相關法令規範。
• 與地質封存場域相關性較高且有明確申請程序之法令文件:
( 根據環署溫字第1040059860公文,單獨碳封存場域不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
地質封存場域相關文件申請流程
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許可流程圖
礦業權意見書申請流程圖
行政院環保署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審查標準作業流程
工作重點三:掌握自主關鍵技術
海洋能發電專利申請狀況
海洋發電專利申請量於自2005年呈現逐年上升趨勢
惟2015年9月未能涵蓋3月至9月提出申請之案件,故數量顯示下滑。
• 在海洋能技術中,能量來源的形式主要可分為潮汐發電(Tidal Energy)、洋流/潮流發電(Marine Currents)、波浪發電(Wave Energy)、溫差發電(Ocean Thermal Energy Conversion)。
• 波浪及洋流/潮流發電,係為我國專利申請案中,最主要的能量利用形式。
洋流/潮流發電能量轉換類型分佈
我國海流發電技術現況
地熱發電專利申請狀況
地熱發電專利申請於2000年方有起始,但數量皆極少,迄自2010年方呈現上升趨勢。
專利權人數緩慢增加,表示該技術類別尚處於萌芽期
專案成員
林瑞珠
計畫主持人
管中徽
共同主持人
陳皓芸
共同主持人
許雲翔
共同主持人
陳韋名
共同主持人
專案時程表
2013/11
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獲第204次國家科學委員會議通過
2014/08
2014能源政策橋接與溝通論壇
2014/10
離岸風機籌設之跨部會溝通暨法規調適協調會
2014/11
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技術跨部會溝通與法規調適座談會
2015/03
CCS跨計畫工作會議
2015/03
地熱發電跨部會溝通與法規調適座談會
2015/08
2015能源政策橋接與溝通論壇
2015/09
海洋能跨部會溝通與法規調適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