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場科學技術的革命,都將導致經濟和法律的變革。隨著資訊科技之發展,如何實現法律精神、體現規範價值及開啟自由競爭之市場模式,法律即扮演著一個整合眾多價值之推手。
本次論壇之議題 : 電子禮券之發行與管理, 電子票證之規範與衝擊電子支付服務法制之發展, 創新交易模式之因應策略
Purpose
專案目的
以規範的形成與價值調和而言,如何考量:商業目的與社會效益、私權保護與共用分享、資訊流通與資訊管制、價值判斷與規範目的、規範創設與規範衝擊問題。
以規範建立之方向與抉擇而言,如何衡平:私法自治與公益調和、技術成本與風險分配、資訊流通與隱私權保護、技術中立與當事人抉擇、消費者權益與產業發展等因素, 以建立相關規範之方向暨抉擇,進而形成一種妥適的規範架構,當為本次會議核心價值之所在。
【議題一】電子禮券之發行與管理
【議題二】電子票證之規範與衝擊
【議題三】電子支付服務法制之發展
【議題四】創新交易模式之因應策略
主辦單位: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智慧財產學院
會議時間:民國104年04月29日(三) 14:30~16:30
會議地點: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綜合大樓RB-101會議室 (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
Execution
專案過程/成果
-第三方支付服務需求-
第三方支付服務需求示意圖
資料來源:張善政, 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推動及管理行為, 2013年10月9日
電子商務帶動第三方支付服務需求
- 網路交易雙方缺乏互信基礎,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提供代收代付、交易確認服務
- 第三方「交易履約擔保」機制 (Escrow: services,…A third-party intermediary is responsible for holding a buyer’s payment until the buyer receives and approves the merchandise… The payment will only be released to the merchant once the consumer confirms, via a special code, receipt of the products purchased.’’ )
-電子支付機構之開放-
第三方支付商家
電子支付機構之開放-第三方支付服務實例
- 買家可透過PayPal,使用PayPal帳戶餘額或連結信用卡、簽帳金融卡(Debit Card)、銀行帳戶等支付網路上的交易。
- 2014年總處理支付金額約為1680億美金,其中約460億美金屬於手機支付。
- 截至2013年8月,台灣地區PayPal註冊賣家會員27,017家(可接受國際付款);買家會員145,300(僅能使用信用卡支付)
- 原係隸屬阿里巴巴集團淘寶市集網站之支付平台,於2004年獨立,總部設於中國大陸蘇州。
- 2012年底註冊會員總數達8億,2013年底實名認證用戶超過3億。
- 服務除涵蓋電子商務C2C、B2C及B2B付款外,還可進行線上支付、信用卡還款、話費充值、公共事業費繳款、航空旅遊繳費, 教育繳費、預定金繳納、大型活動購票、基金扣款及公益募款收費,並發售有支付寶購物(儲值)卡。
右表:資料來源 | Goldman Sachs Research(2014/3), MIC, 2014年8月
Made in the Internet
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優點
1. 方便、快速,提供個人化帳務管理
2. 提供便捷跨境交易管道,產業國際化
3. 提供網路交易擔保,確保交易順暢: 防堵詐騙、減少消費紛爭
4. 減少買賣雙方個人資料外洩風險
第三方支付服務的風險
依洗錢防制法、消費者保護法管理,並要求業者完善必要之資訊安全措施
1. 可能被利用做為不法資金洗錢管道
2. 系統遭駭客入侵,將造成會員賣家及消費者損失
3. 會員帳戶餘額遭不肖業者挪用或因業者倒閉,索償無門
國際第三方支付服務法制發展重點
重要發展:開放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業務
1. 管理規範為法律位階
2. 許可制
3. 主管機關多為金融監管單位
4. 經營資格、洗錢防制、公司償債能力、代收資金安全、消費者保護為法制重點
各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法治共通規範
1. 洗錢防制要求
- 建立內部洗錢防制機制
- 對外與洗錢防制機構密切配合
2. 償還能力維持要求
- 維持一定的財務能力
- 投保
3. 專用存款帳戶
- 開立代收轉付資金專用帳戶,明確資金帳目
4. 資料保存義務
- 詳細留存交易紀錄,以滿足洗錢犯罪追查
- 歐盟以及大陸地區皆為五年
-電子支付工具之區辨-
電子票證之定義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定義,電子票證係「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 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者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之定義,所謂多用途支付使用者,則是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視為多用途支付使用」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定義, 所謂特約機構係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資料來源:2014資訊工業策進會
我國目前規範情形架構
禮券為單用途預付型商品,目前僅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多用途預付型商品則有法律規範。
資料來源:金管會, 聯合報 | 製表:孫中英
悠遊卡 可兼營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條例5月3日起實施,配合新法上路,政府同步修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未來將准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機構,可以申請兼營第三方支付,盼立院盡速通過,做大台灣電子商務市場。
電子禮券之定義
以103年10月16日經濟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示
- 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 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內容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 所謂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電子票整&禮券之相關法令表格-
-創新交易模式之因應-
歧異的認知與紛雜的定義
創新,必然面對法律規範的不確定性
法律,無意間變成電子商務創新的阻力
挑戰 1:機構、業務許可制,台灣與支付創意無緣
挑戰 2:銀行做第三方支付,不會是平台的對手
挑戰 3:銀行對網路理解初階,平台貸款還有一段路要走
挑戰 4:支付方也要身分認證,將遇困難
虛擬世界法規調適
- 期程
十年,今年為法規調適元年
12月起舉辦線上諮詢會議、專家會議、聆聽各方意見
- 處理議題
網路公司及智慧財產權、網路金融、網路交易課稅
電傳勞動、遠距教育、遠距醫療照護
消費者保護、網路犯罪與個資保護、政府資料參與、網路公民參與
- 目標
打造台灣成為網路公司樞紐
形塑台灣數位生活型態的未來願景
促進電子商務環境的安全與安心
專案成員
林瑞珠老師
主講人
專案時程表
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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